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
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
事项名称:
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
设定依据: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、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内政发〔2014〕58号
申请条件:
无
办理材料:
【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】(一式二份)
1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;
2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演出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;
4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;
5、演出场地的安全消防、卫生等批准文件;
6、演出场地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;
7、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;
8、可研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9、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10、与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
11、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%,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;
12、与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,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,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;
办理流程:
申请—初审—受理—审核—审批—出件
办理时限:
20个工作日
联系电话:
0471-4668435
办理地点:
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
服务投诉:
0471-4669315
效能投诉:
0471-4669110
办理时间:
上午:09:00—12:00 下午:14:00—17:00
周五下午学习,不对外办公
周六、日休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