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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、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
来源:
编辑:
日期:2015-08-20

 

 

港、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

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

事项名称:

港、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

设定依据:
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、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内政发〔201458

申请条件:

办理材料:

【港、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】(一式二份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1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;

2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

3、演出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;

4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;

5、演出场地的安全消防、卫生等批准文件;

6、演出场地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;

7、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;

8、可研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
9、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
10、与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                     

11、香港、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%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,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。香港、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,需提供其为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;

12、与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;

办理流程:

申请—初审—受理—审核—审批—出件

办理时限:

20个工作日

联系电话

0471-4668435

办理地点:

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

服务投诉:

0471-4669315

效能投诉

0471-4669110

办理时间:

上午:09001200   下午:14:001700

   周五下午学习,不对外办公

   周六、日休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