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名称:
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
设定依据: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、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内政发〔2014〕58号
申请条件:
无
办理材料:
【内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】(一式二份)
1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;
2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3、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
4、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,专业人员名单;
5、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;
6、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。
【港、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】(一式二份)
1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;
2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3、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
4、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,专业人员名单;
5、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;6、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;
7、可研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8、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9、与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
10、香港、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%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,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。香港、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,则需提供其为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;
11、与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;
12、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。
【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】(一式二份)
1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;
2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3、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
4、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,专业人员名单;
5、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;
6、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;
7、可研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8、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9、与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
10、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%,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;
11、与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,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,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;
12、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。
办理流程:
申请—初审—受理—审核—审批—出件
办理时限:
20个工作日
联系电话:
0471-4668435
办理地点:
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
服务投诉:
0471-4669315
效能投诉:
0471-4669110
办理时间:
上午:09:00—12:00 下午:14:00—17:00
周五下午学习,不对外办公
周六、日休息